反盗版之惑
国人对盗版认识模糊、对打击盗版存在认识偏差等原因造成盗版猖狂。
中国到底有多少盗版图书?恐怕谁也说不清,不是不想统计,而是无法统计。盗版缘何屡禁不绝?重要原因是国人对盗版认识模糊甚至存有严重失误。在我们国家,究竟有多少人认定盗版是一种彻头彻尾的犯罪行为?又有多少人认为自己购买盗版就是助纣为虐、替贼销赃呢?据一项调查显示:当被问及是否同意“购买盗版就是帮助贼人销赃”这一说法时,“非常同意”和“同意”者只占35%,而“不同意”和“非常不同意”者竟占39%;而在买过盗版的人中,“非常同意”和“同意”者则只占27%,而“不同意”和“非常不同意”者却高达47%。正是如此之多的人对盗版的“宽容”态度,为盗版提供了巨大的市场需求。
既然众多国人对盗版如此麻木,那么我们只好寄望于执法者严厉打击盗版了。对此,国家的相关法律条文在那里明摆着,因此,根本不是有没有法的问题,而是有法依不依、执法严不严的问题。公民作为纳税人,出版单位作为纳税主体,当然有权力要求享用税收的国家执法人员严厉打击盗版。然而,客观地说,一些地方打击盗版的力度还远远不够,对从事盗版的犯罪分子起不到震慑的作用。
其实,在打击盗版的问题上,存有严重的认识偏差。我们经常听到这样的声音:出版者要学会保护自己,要自我维权。这句话的潜台词是出版者自己也要承担打击盗版的责任。对盗版这类犯罪行为,全民固然都有打击的义务,但这种义务与执法者所承担的义务是根本不同的。出版者终究不是执法者,面对盗版行为,他所能做的只能是向执法部门举报。事实上,不少出版者已为防伪维权做了大量力所能及的工作,付出了不小成本,如《哈利·波特与“混血王子”》出版时,防伪标签连核技术都用上了,可谓煞费苦心。然而,种种努力并不能有效地防止盗版,原因无非是盗版有着巨大的市场需求和可观的利益,且盗了也就盗了,举国又有几个是为此吃官司的?
书价之惑
不知道图书成本的真实构成、不清楚图书定价的基本规则、观念和认识上存在偏差导致公众认为中国书价高。
关于中国书业,从业人员听到的最多抱怨或许莫过于书价之高了。某财经杂志甚至将中国图书出版业与医药、房地产和电信等九个行业并列为中国十大暴利产业,并仔细分析了中国书价的构成,以此作为出版业属于暴利行业的依据。这家杂志称:“书价大致是这样构成的:印刷费及纸张成本约在书价中占到23%~25%,也就是说一本定价20元的书,纸厂及印刷厂拿走5元左右,作者的稿酬在8%~10%左右,为1.6~2元,出版社利润一般在10%左右,为2元。如果由出版社自己总发行,再加5%的发行费,即1元,剩下的45%~50%,近10元的利润被零售商拿走。”如此算来:出版业的利润率在10%,发行业的利润率更是高达50%,而放眼中国之其他行业,能有如此高利润率者似乎并不多。这样条分缕析的“细分账目”向公众一发布,人们更没有理由不抱怨书价之高,将中国的出版发行业划归暴利行业即顺理成章,就一点也不冤枉了。
然而,且不说出版发行业中人看到这样的“细分账目”只能是苦笑着大喊其冤,就是那些稍有点经济常识又本以为书价偏高者看到这样的算法,大概也会反过来替出版发行业打抱不平了。“出版社的利润率在10%左右”虽离谱但不远,因为出版社还有税赋、人力等直接和间接成本,10%的利润率最多只是毛利;再说那“近45%~50%的利润被零售商拿走”就实在不着调了,且不说还有层层的批发环节,单是成本在这份账单中就压根儿不见。如此基本经济学常识都不具备的“雄文”居然刊发在财经类杂志,且据此评估出一个“暴利”行业,真不知该算是哪一路的“幽默”?如果说这种“有根有据”地抱怨中国书价过高者是一种彻头彻尾的无知的话,那么更多地认为中国书价过高者其实并不知道图书成本的真实构成,也不清楚图书定价的基本规则,而只是凭一种感觉,或者只是简单地拿现在的书价和十几年乃至几十年前的书价相比,更重要的则是由于观念和认识上偏差所导致。
有没有天价图书?有,但这样的图书大都是违规买卖书号的产物,本来就不该出版。有没有需要限价的图书?也有,那就是面向学生的教材以及面向农村的科普图书,但这种限价也需充分考虑出版者的实际投入,而不是不计成本地一味廉价。除此之外,中国当下的书价到底是高还是低了?欲求得这个问题的确切答案,最好的办法就是到出版业中来实际工作一段时间。
书号买卖之惑
根治买卖书号的出路:改革出版管理体制,实施刚性管理。
屈指算来,书号买卖的历史有十几年了。自打有了这一说起,有关某出版社因买卖书号被管理部门处罚的新闻就不曾间断过,而出版管理部门首脑们每年的工作重点中也总是会有“严肃查禁买卖书号”一项,且声色俱厉,大有不斩草除根势不罢休之决心。如此年复一年地查处、重申,无非说明了书号仍在买卖,查禁工作尚未有穷期。书号作为公开出版之图书的一种代码、一种标识,本身并不具有经济的价值,而今它却被频频买卖,这至少意味着两点基本事实:第一,这种本身并不具有经济价值的书号在特定的背景下被赋予了经济的价值。第二,买卖关系的客观存在证明了供需双方都有交易的愿望和要求,亦即有这样一个市场及市场需求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