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度明确,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等重要新闻媒体经营部分剥离转制为企业,在确保国家绝对控股的前提下,允许吸收社会资本。这一规定,为后来国内传媒业纷纷采取将经营性资产分拆打包上市的做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不过,迄今为止,关于传媒业对外开放、引进外资的最全面、直接的规定,是2005年8月份文化部等5部委出台的《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该《意见》共分十三条,是一份简洁却有力的文件。《意见》的第四条明确禁止外商投资设立和经营新闻机构、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及播放公司、电影制作公司、互联网文化经营机构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文艺表演团体、电影进口和发行及录像放映公司。《意见》同时明确,外商不得通过出版物分销、印刷、广告、文化设施改造等经营活动,变相进入频道、频率、版面、编辑和出版等宣传业务领域,这一颇具针对性的规定,杜绝了某些传媒机构打“擦边球”与外商合资的可能性。
这份文件同时还明确了传媒业引进外资的审批程序:新闻出版总署、广电总局对申请设立的外商独资和合资、合作媒体机构进行前置性审批,规范外资的使用范围和股权比例。前置性审批完成后,根据外商投资有关规定所确定的权限和程序,还要报商务部等部门审批。
因此,这份严肃的文件刚下发,就被解读为对传媒业的对外开放的“点刹车”。其实,这份文件并没有缩小我国加入WTO时的承诺范围,并不存在明显的压制传媒业对外开放的意图。此后,传媒业的对外开放仍以一种审慎的态度在继续向前探索着,南非米拉德传媒集团进军作为内陆地区的安徽省的传媒市场,被监管部门“放行”,显示了我国传媒业开放脚步并未停止。
开放铸就媒体“软实力”
传媒业对外开放并未停步的根本原因在于这样一种务实的认知:国内传媒业的发展以及强势地位的确立,离不开对外开放。
一个实证的例子,就是上文所提及的中国电影产业的例子。在适度开放后,引入美国好莱坞电影大片后,国内陷入低潮的电影业,开始借鉴美国电影业的方式,探寻电影的市场化之道,确立票房对于电影制作的导向作用,引入了国外的电影投资与市场运作模式,最终促成了电影业的繁荣局面。更值得关注的是,由于国内电影市场的对外开放,为国内的电影在国外市场赢得了发展空间,像张艺谋、冯小刚等具有票房号召力的导演执导的影片开始在国外上映,并获得良好的反响,提升了中国电影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对外开放探索,对于整个媒体产业最大的启示就在于,开放不仅是发展与做大一个产业的手段,而且也是产业发展的最终目的:即走向国际市场,提升竞争能力,最终能达到通过市场化的方式来在全球展现中国核心价值观的目的。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文化越来越成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越来越成为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因素,并提出要“激发全民族文化创造活力,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文化软实力必须通过一国文化产业在对外开放中所确立的足以影响世界的强势国际地位才能最终得以体现。
美国哈佛大学教授迈克尔·波特所提出的著名的“国家竞争优势理论“,对于国内媒体在全球范围内提升“软实力”颇具启发性。
波特提出,影响一国的产业竞争优势的因素包括四大方面:一是该国在某些产业上的要素秉赋条件,其中,人力资源方面被波特视为“高级要素”;二是该国在某一产业上需求条件,即具有国际化视野、口味苛刻、富有创新追求的消费需求将促进这一产业的大发展;三是该国相关产业和支柱产业的竞争程度;四是该国的企业竞争策略、公司治理结构与竞争力水平,也就是说,国内企业间的激烈竞争将使企业更具国际竞争力。
从波特的国家竞争优势理论来看,传媒业要想在全球确立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