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违者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实施,不影响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奖励举报和查处侵权盗版行为规定的适用。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版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